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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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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因國會政黨的嚴重分歧,致使我國立法院尚未通過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的施行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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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人權保障與經濟的穩定發展,兩者並不相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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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,在規範國土的空間利用秩序,與氣候變遷並不相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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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人權保障的對象,係以個人為主體,無法擴張到集體擁有的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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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依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,政府應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,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,並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。 |
詳解:
簡報P17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6條: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,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,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,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,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、研擬後續施政。」並未明文規定一定要召開公聽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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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19世紀受社會主義及勞工運動影響,人權概念擴及經濟、社會、文化領域,而有第三代人權的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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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,非視覺功能障礙者,不得從事按摩業。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有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,使其免於受到無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參進競爭,故大法官認為並無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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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我國政府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仍有諸多不足之處,兒童受虐社會事件層出不窮,更凸顯出「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」的成立,實刻不容緩。 |
詳解:
簡報P19 行政院早已成立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」(https://www.sfaa.gov.tw/SFAA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802&pid=5049),並非尚未成立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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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依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,中央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,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。地方政府則不在適用對象機關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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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為落實人權保障,對外國人也應賦予等同於本國人程度之公民權保障。 |
詳解:
人權與公民權的意義並不相同。學理上一般認為,外國人有否主張人權或基本權的餘地,涉及人權或基本權的種類問題。主張受公民權之保障,須以本國公民為前提。 應否賦予外國人等同於本國人程度之公民權保障的問題,不僅牽涉人權的種類,也須考量外國人在何種條件之下,應受本國法律承認得主張公民權,如:選舉權,罷免權,公民投票等參政權。故不能簡單一概而論,斷定對外國人也應賦予等同於本國人程度之公民權保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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