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準答案 學生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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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配合簽收未實際領取金額的領據,並藉此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,只要有支付勞工所得稅差額就合法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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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,以下何者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?
  1.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
  2. 虧損或業務緊縮
  3.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  4. 歇業或轉讓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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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,包括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非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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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,將發放工資、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、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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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記載不利勞工就業之事項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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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,以下何者是雇主得預告勞工勞動契約之事由?
  1. 歇業或轉讓
  2. 虧損或業務緊縮
  3.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  4.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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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分:
7.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訂書面才算成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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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如果雇主調動行為不合法,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: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」終止契約,並請求給付資遣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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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組織上從屬性,是指勞工已納入雇主的組織體系,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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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原則上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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